12 QDII基金产品审核指引(第一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金类型/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审核指引

(第一号)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46号),现制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审核指引(第一号)》,供内部审核参考。

一、审核的总体原则

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审核中,我们将按照以下原则:

1.在《证券法》、《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总体框架下设计QDII基金产品运作规则。QDII基金产品的各项制度应符合我国《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基金销售、运作、信息披露、会计核算等配套法规的基本内容,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等法规的要求履行各项职责,不能因为引入了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银行而降低了法律责任或改变了适用的法律。在此前提下,根据QDII基金产品在投资范围、投资模式、托管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设计具体产品。

2.重视培育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能力,体现产品特色。在QDII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制度与流程的安排上,应注重发挥国内公司的主导作用。在产品设计上,要体现出基金公司的专业理财能力,既要有特色,又要体现出差异性和制度优势。

3.关注有关投资顾问、托管银行的服务和协议安排。在投资顾问方面,将重点关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以及如何发挥中方的自主投资能力,关注双方在资产配置、组合构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在托管协议方面,将重点关注主次托管行的服务内容、标准、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保证基金、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4.重视基金公司在产品运作前中后台各个环节的准备情况。关注公司在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考察公司在QDII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估值核算、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方面准备的是否充分,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5.加强QDII基金产品的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公司应在产品招募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境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相关风险,将有关风险揭示章节放在招募说明书的醒目位置。同时,公司应印制客观推介海外市场的投资者教育材料,加强对海外投资、海外市场、海外同类产品的宣传力度。

6.根据基金公司自身能力,在产品开发上体现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的原则。公司在QDII的产品线布局和发展规划上应循序渐进,在投资品种、投资地域、交易模式等方面按照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的思路发展,在产品数量和单只产品规模上应与公司投资研究力量相适应,审慎应对海外复杂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初期重点推出在国外已有成熟运作经验、产品结构简洁清晰、符合国内基金公司现阶段投资管理能力和投资者需要的产品。

二、审核的法律依据

(一)《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46号)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

(三)《行政许可法》及《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